
公告日期:2025-04-28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代码:91110108590611484C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卫星、谢泽敏
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2 年 3 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
大信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大信从业人员总
数 3957 人,其中合伙人 175 人,注册会计师 1031 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 500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做了全面细致的考察,与拟签字会计师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判断其业务能力及对公司所属行业的了解及过往经验。公司审计委员
会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并确认其 2023 年度报酬的议案》,认为大信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诚信状况良好,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续聘大信的事项事前做了详细的考察论证,一致认为大信是一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和严谨的执业工作态度的审计机构,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
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3、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认其 2023 年度报酬的议案》。
4、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认其 2023 年度报酬的议案》,同意聘用大信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
三、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大信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非经常性损益的报告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信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
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信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重大错报风险、关键审计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四、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认其 2023 年度报酬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查阅了大信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认为其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结合公司业务发
展需要及审计需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监督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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