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本人作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要求,现将本人 2024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是否系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或系任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否 是(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
2、是否系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或系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系前述股东的配偶、父母、子女;
√否 是(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
3、是否系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或系其任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否 是(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
4、是否系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或系其配偶、父母、子女;
√否 是(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
5、是否系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系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否 是(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
6、是否系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前述所述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否 是(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
7、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否 是(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
8、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否 □是(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 述 ,本 人 在 2024 年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的要求。
本人承诺,上述报告内容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保证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
【注】:
1、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2、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3、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4、“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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