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事件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以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下的公司证券部)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本制度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具有约束力。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所属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机构)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报告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部。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部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一条 报告第一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 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 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4) 公司获得大额补贴或税收优惠;
(5) 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 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经营或者环境产生重大后果;
(8) 公司净利润或者主营业务利润发生重大变化;
(9) 公司月度财务报告以及定期报告。
(二) 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销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债权或债务重组;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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