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条 董事会换届选举时,董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人数。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需要增补时,董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公司现有董事人数与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的差额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单独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不得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有任何重复。
第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秘书或会议主持人应对累积投票制的规则及表决票的填写方法作出详尽的说明及解释。
第九条 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候选人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相关表决权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十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 累积表决权分别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表决权分别与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相同。
(二) 表决权分别集中行使:股东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累积表决权仅可以在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范围内集中使用,不能用于其他提案。
(三) 表决结果分别计算。
第十一条 表决时,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股东代理人遵照授权委托书指示)将拥有的累积表决权集中或分散使用。
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利。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高往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导致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则应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缺额在将来的股东会另行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应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候选人,且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填补,其他董事已经当选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人数重新计算股东所持累积表决票数。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及与会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总数,任何股东、独立董事、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是公司章程有关累积投票制的细化和补充。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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