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的登记、锁定及解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三章 股份的买卖及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必须事先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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