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需要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依照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公司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秘书推荐,经董事长同意后向董事会通报,若董事会无异议,则由公司相关部门履行聘任手续。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4.4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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