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
治理中的作用,促进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 司 法 》《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在内)
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 公 司 章 程 》规 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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