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超过公司董事会权限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 审议超过公司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董事会均应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股东会所审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或办理。
第六条 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或办理的事项,如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于授权的决议;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授权的决议。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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