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6 17:46:38 股吧网页版
永吉股份: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永吉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7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永吉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9 号中国市长大厦 1801 室 1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永吉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永吉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2025)粤浩律法字第 721 号
致: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永吉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下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的确定、决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的确定、决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者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的确定、决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相关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的所有内容应视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根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了《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永吉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