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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8 18:28:22 股吧网页版
紫燕食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五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的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当日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当日起算 6 个月内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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