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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8 18:28:21 股吧网页版
紫燕食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O 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
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主要包括:

1.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2.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
公告、审计委员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司债券刊登的募集说明书、配
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4.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
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
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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