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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7 21:54:12 股吧网页版
紫燕食品: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8

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
联方及其他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执
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
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对
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七
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偿债能力、符合本制
度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4、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5、公司参股公司。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认真调查
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信资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非子公司还应提供工商登记表(包括基本情况表、工商登记变更表和股东登记表);

2、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名称、担保资金用途、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内容;

3、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5、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若适用);

6、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7、其他重要资料。

资料进行审核验证,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与核实,并分别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和反担保方式的可靠性进行充分分析,在此基础上将相关意见报送财务中心。财务中心将审核意见及有关资料报公司经营管理层审定后提交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
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3、非互保对象资信等级达不到 AA级的;

4、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5、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6、连续两年亏损的;

7、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8、公司提出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但被担保单位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9、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受上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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