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股东会议事规则
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四月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另行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前款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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