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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3 21:29:15 股吧网页版
德邦股份: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4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目 录

一、德邦股份的基本情况...... 1
二、本次主动终止上市的方案...... 1
(一)本次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的原因 ...... 1
(二)本次终止上市的基本方案 ...... 2
(三)异议股东保护机制 ...... 2
(四)关于终止上市后的发展战略 ...... 4
三、本次主动终止上市履行的程序...... 4
(一)本次主动终止上市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本次主动终止上市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 4
四、结论意见...... 4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其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主动终止上市”或“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主动终止上市的相关事宜,出具《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提供的本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一)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如下保证:

1.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

2.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3.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或误导。

(二)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本项目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出具。

3.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和保证,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项目必要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交所并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项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声明,就本项目的下列事项,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德邦股份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德邦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92944327T

住所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 316 号 1 幢

法定代表人 王雁丰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1,981.5388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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