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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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 14 点 30 分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 113 号浙江嘉华特种
尼龙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资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三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包括 10 项子议案,分别为《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担保计划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上述议案的主要内
容已经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权的股份数为 587,501,6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057%。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12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349,51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0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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