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及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信息收集和管理,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获取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债权债务、对
外投资、兼并收购、业务分拆、战略规划、生产计划、财务预算等在内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且未公开的情形或事件,其内容与《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一致,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该等信息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第一时间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
人;
(二)公司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其他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股东和公司相关人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事件、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
及经营管理方面的事项向总经理汇报,涉及董事会审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须对外披露的事项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进行披露。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
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并指定重大
信息报告联络人,以确保能够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各类重大信息并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将重大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务人
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事项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单位或本人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三)日常交易事项
(四)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七)重大变更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项
(九)上述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重大交易的专项会议。
第十二条 重大交易事项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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