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提名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按需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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