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和召集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1、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及其披露
1、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2、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3、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4、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4、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1、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2、协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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