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长职位,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明确董事长权责,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长任职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长 1 名,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和罢免。董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按法定程序决定董事长的选任或罢免。
第三条 董事长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企业实践经验,能够正确分析、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趋势,有统揽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决策能力强,敢于负责;
(二)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经营班子之间的关系,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能力;
(三)熟悉并能遵守经济法、上市公司运作法规和《公司章程》;
(四)能全面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知人善任;
(五)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六)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被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长。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章程》赋予董事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一)授权原则:以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运行的实际需要,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一定范围内处理日常性事务,同时授权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以及影响公司正常运转、影响股东及公司利益的事件。
(二)授权内容
1、董事长负责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2、董事长对公司经营运作有监督职权。凡公司重要经营办公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应于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通过董事长办公室报备董事长;董事长就各项业务活动或会议决定,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董事长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董事长有权通过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经营运作进行审计监督,包括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监督。
3、董事长有权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涉及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担保、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
上述事项,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董事长有权批准公司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审批;单笔 1000 万以内的捐赠。
5、董事长审批董事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招聘、任免、薪酬及业绩考核方案。
6、董事长有权决定公司对参控股公司推荐董事、监事。
7、在紧急情况下,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董事长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经营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有先行处置权,但事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如涉及事项超出上述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或属于《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审议决策的事项,应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审议决策,并负责相关会议决议的落实、执行。
第八条 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董事会授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长薪酬和考核
第十条 董事长任期内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与年薪挂钩,具体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