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履行自己的职权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业领域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被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五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推荐,予以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六)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重大合同、协议;
(十)决定就本细则第十条的交易事项;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以下(不含本数)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由总经理决定。
超出上述总经理职权范围的事项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按《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议执行。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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