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为三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四)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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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系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一)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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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三)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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