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于董事的选举,即: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且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仅选举或变更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此外,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提名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根据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董事会的初步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条 被提名人应在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以公开本人资料,并承诺拟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十一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决议审核通过并以单独议案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议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四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守如下投票方式: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位董事候选人;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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