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
规及《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
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证券监
管机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义务人”是指依据本制度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公司
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
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遵循“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原则,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
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
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
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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