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独
立董事二名、非独立董事一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
(四) 对董事提名或任免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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