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表
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
办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可川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为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 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
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
指引的要求,使用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
定披露。
第六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按
照本细则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相
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八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
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 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 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 参会股东类型;
(四) 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 拟审议的议案;
(六) 网络投票流程;
(七) 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前款规定的参会股东类型,按照A股、B股、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优先
股进行分类。公司发行多只优先股的,还应区分不同的优先股品种。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及时编制
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 增加临时提案;
(三)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 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
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披露本细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规
定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
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
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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