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首席执行官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企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首席执行官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一名。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组成首席执行官经营决策团队(简称“首席执行官团队”),其中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首席执行官团队是首席执行官办公会组成人员,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四条 首席执行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由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首席执行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来自首席执行官团队的董事应不多于全体董事的 1/2。
第五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或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企业任职。
第六条 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首席执行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首席执行官。
第十条 首席执行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首席执行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执行。
第三章 首席执行官的职权
第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惩罚,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对外投资、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十)管理或指导、协调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首席执行官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首席执行官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首席执行官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须临时授权总裁等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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