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加强对子公司的支持、指导和管理,促进子公司按现代公司制度规范运作,全面落实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防范公司整体经营和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司投资形成的所有全资子公司(二级公司)及其子公司(三级公司)、控股子公司(二级公司)及其所属的且协议明确由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三级公司)。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三章 术语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
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五条 全资子公司指由公司单独出资设立的子公司,公司占有被投资子公司 100%的股份;
控股子公司指公司占有被投资子公司 50%以上股份,或虽占有股份比例不足50%,但公司对该子公司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实行集团化管理,对所属各级子公司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公司下属的三级公司,采取与二级公司相同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司在涉及战略制定与实施、预算编制与下达、重要财务与经营事项、重要资金开支、重要岗位的人员委派、绩效考核等重要活动上,可以根据需要实行集中管理的方式。
第五章 规范运作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子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由执行董事行使本办法、其章程规定的子公司董事会职权。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并自觉接受公司各项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条 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应满足公司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抵押担保、资产处置、重大固定资产购置、高管人员任免、薪酬方案、重大营销方案、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对超出子公司授权范围的事宜,须事先报告公司。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三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后,
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存档。
第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六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子公司股权结构情况,对子公司实行高管委派制度。
公司委派的人员范围可以是:董事长、董事(含执行董事,下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委派的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由首席执行官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被委派到子公司的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
(六)在董事会或股东会行使职权时,应事先与公司沟通,按公司审核或批准情况行使职权;
(七)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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