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各项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公司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注册会计资格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三至五条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六)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七) 组织开展各项专项审计工作;
(八) 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九)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十)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十一)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
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
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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