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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1 17:08:51 股吧网页版
鹿山新材: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2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
管理和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提案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于
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但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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