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黎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浙江黎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8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72.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7.3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782.64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7,211.52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6,571.12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
〔2021〕621 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 46,050.93 万元,以前年度收到的理财产品收
益及银行存款利息总额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767.55 万元;2024 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1,885.92 万元,2024 年度收到的理财产品收益及银行存款利息总
额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20.89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投项目
已完工,节余募集资金 9,422.71 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理财产品收益及银行存款利息总额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
2021 年 11 月,公司与光大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各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结项,结余募
集资金已全部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已于 2024 年 6 月办理完成销户手续,相关情况如下:
账户状
账户名称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 账号
态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8110801013302289500 已销户
有限公司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试验区
574904419210382 已销户
有限公司 舟山分行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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