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管理制度
(2025年4月27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广州酒家”)股份回购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回购股份,是指公司因下列情形之
一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前两款规定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对外披露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
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公司回购股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输送利益。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在回购股份活动中,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
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公
司完善回购股份机制、依法实施回购股份;不得滥用权利,利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为公司回购股份依法提供资金支持。
第七条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
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八条 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中介机
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回购股份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第(一)项。
第十一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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