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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6:58:35 股吧网页版
华脉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 14 点 00 分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丰泽路 66 号华脉国际
广场十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9时15分至9时25分、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13 时至 15 时;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 9 时 15 分至 15 时。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513,06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850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914,8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987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88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4,598,2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63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8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598,2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633%。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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