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治理、服务企业发展战略和风险防范中的作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保障资产安全、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体制
第六条 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但不
限于:
(一)建立健全本公司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第七条 各负责人对所管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内部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和兼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门有计划地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和交流,逐步形成梯队建设,不断为股份公司发展培训合格审计人才。
第十二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电子计算
机等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能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四)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内部审计事项以及在审计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该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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