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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市华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产安全,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包括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开展任何对外担保行为。
第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标的价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且反担保措施应具备可执行性。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是须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担保事项详情(包括被担保子公司名称、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八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
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担保事项详情(包括被担保子公司名称、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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