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明确公司(含子公司)及有关人员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募集资金说明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董事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信息包括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
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公司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部负责日常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方面的联系,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撰写公司信息披露文稿,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文件时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