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制度性文件及《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的书面回答相关问询。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三)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指使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者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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