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总裁职责权利,规范总裁工作行为,保证总裁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设执行总裁 1 名、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若干名、
财务总监 1 名,协助总裁工作。公司的经营管理本着分工负责,统一协调的原则进行。总裁负责与公司经营有关的全部事务,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协助总裁分管公司经营中之不同业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裁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特点,掌握相关行业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民主公道、廉洁奉公。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总裁。
第三章 总裁的权限
第六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相关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公司设执行总裁 1 名,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
协助总裁工作。
(一)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受总裁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负责督促分管部门完成总裁下达的经营管理任务,对总裁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在分管职能上有较大自主决策权;在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指定 1 名高级管理人员暂时代行总裁职权;参加总裁办公会议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负责核查公司参与经营的管理人员的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负责建立公司会计信息反馈系统。
第四章 总裁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并依照诚信、勤勉、敬业、公正的原则工作。
第九条 总裁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质询和监督;
(六)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八)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九)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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