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出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各专业部门及总裁办公会议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能机构,负责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
总裁办公会议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机构,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
(一)签订重大购买、销售或提供、接受服务等重大合同事项;
(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经营或投资事项。
本条第(一)项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给他人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本条第(二)项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指通过交易取得或让渡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如不动产、设备、股权等,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本条第(三)项所述“对外投资”,指公司为实现发展战略或获取未来收益,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类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含设立或增资控股或参股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项目投资(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生产性、经营性项目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等,但不包括国内外兼并收购以及购买日常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其他规定的事项按照其规定执行。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项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对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为: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以下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为特别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等事项,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2)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事项,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3)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以下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金额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情形,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发包建筑工程等事项,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2)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等事项,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以下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金额未达到本条第(一)、(二)款所述的情形,由总裁或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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