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华立(亚洲)实业有限公司、浙
江华富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华富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富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佛
山市华富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华富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虹湾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宏
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领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富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芜湖市通
源住产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同源住产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基源住产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上源住产科
技有限公司、浙江虹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华富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华立数字科技(郑州)
有限公司、华立数字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苏州尚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诺莱智慧水务装备有
限公司、尚源智慧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沈阳尚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润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清源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99.21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99.17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生产与研发管理、投资管理、关联交易、担保管理、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与沟通等内容。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宏观政策环境风险、市场竞争风险、资金管理风险、采购管理风险、销售管理风险,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等。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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