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 年度审计机构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成立于 1985 年,2012 年 3 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
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22 层 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 33 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
分所,并于 2017 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 38 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 H 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近 30 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 2024 年第八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信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2024 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的相关要
求,大信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进行了审计。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信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经审计,大信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
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一)2024 年 11 月 23 日,公司 2024 年第八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专业资质、诚信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对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续聘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5 年 1 月 9 日,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及大信召开 2024 年年度
报告审计第一次沟通会,对年度审计的总体审计策略包括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影响审计业务的重要因素、人员安排等进行沟通。
(三)2025 年 4 月 13 日,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及大信召开 2024 年年
度报告审计第二次沟通会,听取了大信关于 2024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结果、重点审计领域、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的汇报。
(四)2025 年 4 月 14 日,公司 2025 年第四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
通过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按时完成公司 2024 年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充分反映公司 2024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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