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保障公司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将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三)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严格控制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
信托产品投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进行金额在人民币5000 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确定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以外的投资,单次或年度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董事长组织相关人员提出讨论方案提交董事会决定;单次或年度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较高风险品种的投资活动,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
第九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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