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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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公监函〔2026〕0014 号
关于对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浙江维泰橡胶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三维股份,A股证券代码:603033;
浙江维泰橡胶有限公司,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叶继跃,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晓宇,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李帅红,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程沧,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维泰橡胶有限公司、叶继跃、陈晓宇、李帅红、程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2025 年 3 月,浙江维泰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泰橡胶)与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三维股份或公司)发生 6,000 万元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款项已经归还。此外,三维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三维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水权项目完工状态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1.3 等有关规定。公
司有关项目完工状态信息披露不准确,还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有关规定。
关联方维泰橡胶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叶继跃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陈晓宇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主要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李帅红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程沧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
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考虑到维泰橡胶占用资金时间较短,并及时整改,对相关情况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浙江维泰橡胶有限公司及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叶继跃、时任总经理陈晓宇、时任财务总监李帅红、时任董事会秘书程沧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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