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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17:18:51 股吧网页版
赛福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担保,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
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 被担保方(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若需要);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议案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条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常
担保合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
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被授权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需要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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