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两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各种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会或有权机关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认为必要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活动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两种形式开展。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该等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监事会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须经监事会主席审批并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 监事
第七条 凡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任何情形的,不得担任监事;否则,其任职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不得兼任监事,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九条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股东代表监事,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候选人名单,由公司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职工代表监事,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十条 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监事。罢免职工监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议案。
第十一条 股东代表监事提名人应向监事会说明其提名意图,并提供其所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作经历,特别是在本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 教育背景、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 兼职等个人情况;
(四)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 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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