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含全资、控股)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关联人(包
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
信息时,必须通过法定渠道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
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
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有关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
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本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可能接触内幕信息的其他机构或个人,以及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合理、谨
慎、客观。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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