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履行关联交易控制和监管。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
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
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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