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至少 1 名为会计专
业人士。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独董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九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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