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本公司”或“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连)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上交所上市规则》、本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 H 股)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www.hkexnews.hk”,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告、通函及其他文件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所有下属分支机构和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管理,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坚持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连)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连)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连)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连)人;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保密或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等为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和接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质询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最新变化及其原因。
第八条 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中文进行。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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