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防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定义及事项
第三条 利益冲突的定义
利益冲突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履行公司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的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利益冲突包括外部利益冲突和内部利益冲突。
二、外部利益冲突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与公司的竞争者或业务关联企业开展业务。
三、内部利益冲突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因为与公司内的某些成员之间存在的某种特殊关系而承担了某种责任和义务。由于存在该种特殊关系,使
四、外部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
1、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利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1%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2、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利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1%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士/联系人与公司存在关联(连)交易
1、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
2、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任何关联(连)人士/联系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资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士/联系人成为公司的客户、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3、《上交所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连)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士/联系人应尽量避免发生关联(连)交易,发生关联(连)交易的,应当主动向公司说明,并按照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三)与公司竞争方之间存在的聘任关系或活动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竞争方,或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
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志愿者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竞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2、在受聘于公司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
(四)其他利益冲突行为
1、参加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过于频繁或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它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邀请方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我方取得不适当利益或讯息的活动;
2、利用内部消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公司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或利用内部消息谋取个人利益,或基于内部消息为他人提供牟利机会;
3、以及其他违背法律法规、商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利益冲突的监管及报备
第五条 利益冲突的监管及报备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利益冲突的领导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公司利益冲突的日常管理工作,确定利益冲突的申报,负责发放《利益冲突申报表》,并披露《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等。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利益冲突日常宣传、培训、信息建立、冲突披露等工作。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申报的义务。每年 12 月 31 日前十
个工作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填写《利益冲突申报表》(详见附件 1)、《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详见附件 2),签字确认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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