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并根据《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 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专业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担任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且须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
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同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规定予以补选。
第七条 公司定期组织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本工作细则中“外部审计机构”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核数师”);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包括财务报告披露完整性,并审阅财务报表及报告所载有
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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